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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理应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王 谆 律师
摘要:抢劫罪强调的是对财产所有权中占有权能的侵犯,不动产的不可移动性不影响行为人对其进行非法占有,不动产作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满足抢劫罪“当场劫取财物”的客观构成要件,将不动产纳入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也是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的必然要求。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的成功立法例,明确不动产作为抢劫罪犯罪对象的地位,以完善我国刑法对抢劫罪的规制,更好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关键词:不动产;抢劫罪;犯罪对象
Real Estate can be the Target of Robbery
Wang Zhun
(Zhengzhou Institute of Aeronautical Industry Management, Zhengzhou 450015 China)
Abstract:What robbery violates is the occupying capacity of property right,and real estate can also be illegal occupyed , therefore ,as the target of robbery, real estate can meet robbery’s objective requirement which is”robbing property on the spot”. That real estate being the the target of robbery is inevitable demand of both the principle of “there should be no crime and no punishment without a pre-existing law” and the principle of commensuration of crime and punishment. China should learn from the successful relevant legislation of other countries and regions,clearly stating that real estate should be included in the the target of robbery,hence to perfect our criminal law on the regulation of robbery and to protect property right better.
Key words: real estate; robbery; the target of robbery
抢劫罪是我国刑法典侵犯财产罪一章中规定的第一个罪名,该罪在实践中是一种常见多发的犯罪,其对人身和财产的严重侵害性决定了在立法和司法中必须对该罪足够重视并有效打击。然而,长期以来关于抢劫罪的认定问题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争议颇多,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不动产能否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作为刑法理论中的一个基本概念,犯罪对象的范围反映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大小,犯罪对象的界定直接影响着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问题。因此,有必要厘清抢劫罪犯罪对象的内涵和外延,明确不动产能否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为司法实践中抢劫罪的认定提供统一的标尺。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1]现今司法实践及传统观点基于对抢劫罪概念的理解,认为“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而当场可以取得的财物只能是动产,因为只有动产才便于携带移离,不动产是难以当场取走并非法占有的”,[2]因此不动产不能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笔者认为,传统观点值得商榷,不动产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一、不动产作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满足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否定论者认为,不动产基于其自身属性不能满足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抢劫罪的客观方面对取得财物有两点要求:一是财物能被行为人占有、携带、移离,二要求取得财物当场实现的可能性。而当场可以取得的财物只能是动产,因为只有动产才可以携带、移离,并实际控制据为己有。对于行为人强行霸占的不动产,被害人可以较容易地通过政府机关收回,恢复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因此行为人不能当场实现对不动产的完全控制和随意处置。”[3]笔者认为,否定论者的观点有失偏颇。
首先,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要求的是当场“劫取”财物,不能把这里的“劫取”狭隘理解为“拿走”、“移离”。抢劫罪强调的是行为人对财物的非法“占有”,也即强调对财产所有权中占有权能的侵犯,并不要求行为人是否将财物拿走转移,也不要求行为人取得财物的所有权。事实上,对于抢劫来的财物,不管行为人是否能把这一财物带走、移离,基于物权法的规定,行为人都不能取得此财物的所有权,因为行为人对财物的控制都是缺乏占有权能的非法占有。既然行为人只能“占有”,不能“所有”,那么,只要合法占有人或所有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而被行为人当场控制即符合了抢劫罪“当场劫取财物”的要件。“针对不动产的‘抢劫’,只要犯罪行为人当场使不动产之合法占有人或所有权人失去占有,从而掌握和控制了该不动产,其行为就可定抢劫罪。”[4]实际上,针对不动产,行为人也可以当场取得形式上的所有权而最终实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犯罪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不仅可以当场掌握控制他人房屋,而且在掌握控制以后可以进一步采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迫使被害人将房屋的所有权在形式上转移给行为人”。[5]这里,行为人不仅当场非法占有了不动产,而且“当场”使用暴力迫使原所有人“当场”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不动产变更登记。我们不能把刑法中的“当场”仅理解为此时、此刻这些短暂的时间,抢劫罪可以是继续犯,作为抢劫罪要件的“当场”可以是片刻,也可以是较长的一段时间,可以有时间的延长和空间的转移,只要抢劫罪的暴力、胁迫手段在持续中并没有间断,那么这个持续的时间段都是“当场”。
另外,否定论者以不动产被霸占的被害人可以较容易地通过政府机关收回,恢复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为由反对不动产作为抢劫罪的对象也是没有说服力的。因为司法救济不应成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财产犯罪之后,赃物被追回并不影响犯罪的完成形态,更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财物返还仅仅是抢劫罪既遂之后的一个酌定量刑情节而已。
二、不动产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其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但我们不能把罪刑法定原则仅仅理解为不随便入罪而片面强调其保障犯罪人权益的一面。罪刑法定原则从本质上讲是一个法治原则,法治强调严格依法办事,强调公平正义,不冤枉好人与不放纵坏人都是其所追求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石之一是人权保障思想,这里的人权既包括犯罪人的人权也包括善良公民的人权。因此,作为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在严格把握入罪规则的同时,不随意出罪也是其题中应有之意,也即刑法已经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当然要依法定罪处罚,这也是刑法最基本的价值所在,即刑法要切实成为“善良公民的大宪章”。这就决定了我们不能对刑法条文随意进行限制解释,把那些原本较重的犯罪当作另一较轻的犯罪来处理,甚至排除其犯罪性。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将抢劫罪的对象界定为“公私财物”,而刑法总则第91条和92条又对刑法所称的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作出了明确阐释,其中第9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从民法的角度讲,物也有动产和不动产之分。刑法总则对于公民财产的界定应该对分则的个罪认定起到指引和制约作用,同时刑法作为民法等其他法律的后盾法,其实施也必须以尊重其他法律的基本理论为前提,因而无论是基于文理解释还是基于系统解释,房屋这样的不动产作为公民财产的重要部分应当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这符合我国刑法的现有规定,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做法。那些将不动产排除于抢劫罪犯罪对象之外的观点是对抢劫罪犯罪对象所作的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解释,不利于贯彻刑法总则与分则的系统性,也不利于刑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性,更会人为缩小抢劫罪的范围,对善良公民的权利造成侵害。
三、不动产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是罪刑均衡原则的必然要求
罪刑均衡原则要求有罪必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将不动产排除于抢劫罪犯罪对象之外必将轻纵犯罪,进而使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大打折扣。首先,“用暴力、胁迫方法将他人赶出家门,霸占房产,若不以抢劫罪论处,在行为人的手段行为不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况下对其只作民事处理。判令退还房屋,未免轻纵罪犯。”[6]再者,否定论者认为,“对于使用暴力胁迫、强行入住,霸占他人房屋的,可以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行为人有伤害、杀人行为的,可以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为霸占房屋土地,而毁坏财产的,可以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3]笔者认为,否定论者这一解决问题的方法也将造成罪刑的不均衡。重所周知,抢劫罪是非常严重的暴力型财产犯罪,刑罚分则还对八种严重的抢劫罪规定了加重的量刑档次,“入户抢劫”即是这八种严重情节之一,其法定最低刑十年,最高刑为死刑。若不动产可以作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则使用暴力胁迫,强行霸占他人房屋的行为绝大多数符合“入户抢劫”的条件,其法定刑是非常重的。而若按照否定论者的观点,对上述抢劫不动产的行为,在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的情况下只能按照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等犯罪来处理,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法定最高刑3年,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最高刑5年,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加重量刑档次的最高刑也只有7年。这样会严重放纵那些使用暴力胁迫手段霸占他人不动产的行为。同样的非法占有目的,同样的暴力胁迫手段,同样的抢劫行为,仅仅是因为行为对象上动产与不动产的差别而使刑罚差别如此大,况且,不动产往往比动产的价值要大许多,价值大的不动产被抢反倒量刑轻,价值小的动产被抢反倒量刑重,刑罚上的不均衡必将导致刑法的不公正。
四、不动产作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有外国先进的立法例可供借鉴
抢劫罪作为自然犯,长久以来为世界各国刑法所关注。在抢劫罪对象问题上,我们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的司法经验和立法成果。日本早在1960年就在刑法典235条规定了侵夺不动产罪,“肯定了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从而也肯定了不动产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7] 我国澳门地区刑法典第209条规定了侵占不动产罪,即“意图行使不受法律、判决或行政行为所保护之所有权、占有、使用权或地役权,而以暴力或严重威胁之手段,侵入或占据他人之不动产者”;《加拿大刑法典》第343条规定了强盗罪,相当于我国刑法中的抢劫罪,其规定的强盗罪是盗窃与暴力、胁迫的结合行为。同时《加拿大刑法典》第322条第(1)款(a)项规定:“为自己或他人使用,无正当权益而以欺诈手段抵押他人不动产构成盗窃罪。”那么,在实施该种针对不动产的盗窃时若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则构成强盗罪。由此可见,加拿大刑法中不动产也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巴西刑法典第161条规定的篡夺罪也明确规定有不动产的犯罪对象;意大利刑法典第634条规定了以暴力干扰对不动产的占有罪;西班牙刑法典第517条明确规定了篡夺罪,即“对别人使用暴力或恐吓占据其动产、或篡夺所有权属于别人的房地产的行为”。上述各刑法典规定的对不动产所有权的侵害,既涉及到不动产所有权的处分权能,也涉及到不动产所有权的占有权能、使用权能和收益权能,我国现行司法实践及理论界将不动产排除出抢劫罪犯罪对象的通行做法只注意到了对动产所有权的保护,却忽视了对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等所有权权能的保护,这也是我国刑法在不动产所有权保护方面的缺陷之一。
对不动产所有权的刑法保护具有世界范围的广泛性,这本身就反映了国家以刑罚手段遏制各种严重侵犯不动产所有权之行为的客观必要性。2004年3月15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保护私有财产写进宪法,刑法理应贯彻宪法的指导思想,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进一步具体化。抢劫罪作为严重侵犯财产权的自然犯是人类社会共同面临的一个问题,我们应该与国际社会接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成功的做法,明确不动产作为抢劫罪犯罪对象的地位,以完善我国刑法对抢劫罪的规制,进而更好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综上所述,不动产的不可移动性不足以否定其作为抢劫罪犯罪对象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不动产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满足我国刑法现有抢劫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要求,不动产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也是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的必然要求,而其他国家关于不动产作为抢劫罪犯罪对象的立法例也为我国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宝贵经验。因此,将不动产纳入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既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也彰显了刑法对财产权这一重要法益的进一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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